吉林艺术学院校内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关于巡视、巡察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巡察工作对象主要是学校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巡察组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常委为成员组成。
第六条 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纪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巡察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向被巡察单位发出巡察通知;
2.遴选巡察组成员,组织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3.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4.负责巡察结果的反馈工作,指导和督促被巡察单位的整改工作;
5.起草巡察工作文件和相关文字材料,做好巡察工作的材料归档工作;
6.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设立巡察组,负责具体巡察工作。巡察组组长一般由正处级干部担任,成员从副科级以上干部抽调。巡察工作人员要讲党性、讲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党务行政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第三章 巡察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工作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等三个重点确定巡察工作任务,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改革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着力发现问题、反映问题、促进整改。
第四章 巡察方式
第九条 主要采用听取专题汇报、个别谈话、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抽查调阅资料、实地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专项检查和校党委批准的等其他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第十条 巡察工作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部门)的具体问题,对涉及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巡察工作方案,组建巡察工作组。巡察工作组向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拟订巡察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实施阶段,巡察工作组进驻被巡察单位(部门)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巡察工作任务,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并通过适当形式公布意见箱、联系方式等。巡察工作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第十三条 报告阶段,巡察工作组汇总、归纳、分析和梳理有关情况,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工作组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巡察工作组以谈话形式向被巡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反馈,以会议形式向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及一定范围反馈巡察相关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整改阶段,被巡察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巡察工作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通过巡察工作组报送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整改,并在启动后3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除特殊情况外,被巡察单位(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根据需要,巡察工作组可对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访。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十五条 巡察中发现被巡察单位(部门)存在管理问题和群众有反映属被巡察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向被巡察单位(部门)反馈,被巡察单位(部门)要限期整改。对需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部门)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一般性问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谈话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人员招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财务、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审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被巡察单位(部门)班子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推广。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作为党委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和发现问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主动执行回避制度。巡察工作全程接受群众监督,被巡察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或组织反映。同时广大师生员工要积极配合巡察工作组开展工作,如实向巡察工作组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对被巡察单位(部门)教职工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安排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巡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党委会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