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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30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它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第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及学校党委或行政决

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作风建设不实,“四风”问题突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

        (七)其它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提醒、诫勉谈话的内容和方式:

  (一)拟定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

  (二)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三)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四)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醒、诫勉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提醒、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五条 提醒、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领导干部提醒、诫勉谈话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委办公室和组织部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被约谈人应正确认识,如实报告情况,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领导干部的提醒、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相关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的提醒、诫勉谈话记录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提醒、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组织部解释。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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