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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30    点击数: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共吉林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委会。

  第六条  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其委托的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全委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经纪委书记批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可列席全委会。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工作。

纪委办公室应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十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3.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5.听取纪律审查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6.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7.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8.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9.需要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全委会议题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开纪检监察办公会确定。主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各位委员。

凡列入全委会议的议题应由纪委办公室做好充分准备, 并在全委会召开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相关议题的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规章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其余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数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是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凡经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会议决定为依据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全委会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事后及时向全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全委会后一周内纪委办公室整理并形成《纪委全委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及时送因故缺席的委员审阅。

  第十九条  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向纪委办公室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改进会风,提高议事效率,从严务实开好会议。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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