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关于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交、登记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交、登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所属的各单位、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及教师、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不得违规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收交登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为学校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交登记管理的专门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部门”),该部门设专门人员(以下称“登记管理人员”),直接受理副科级(含)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礼品收交登记管理事宜。
第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交登记的二级受理单位(以下称“受理单位”),兼职纪委委员为各单位收交登记管理工作的联络员,负责协助受理本单位党组织和相关人员的收交登记管理工作。
各受理单位应确定专人(两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收交、登记、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对于《吉林艺术学院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交登记表》(附件1),应及时上报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吉林艺术学院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交登记册》(附件3),应于当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报送。
第三章 收交和登记
第五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按规定实行收交登记:
1.受礼人一次收受礼品(不含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价值合计在50-200元的,必须进行登记;
2.受礼人一次收受礼品价值合计在500元(含)以上的,必须先收交登记,再按规定处置;
3.受礼人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论数额多少,一律收交登记。
第六条 受礼人在收到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含亲友之间交往和上级组织慰问)后,自收受之日起(若是在外地收受的,自回到所在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向登记管理部门或受理单位主动收交登记。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应填写《吉林艺术学院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交登记表》(附件1),并向受礼人出具收交凭证。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者,应在收交登记时,向登记管理部门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受礼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收交、不登记或不如实收交登记的,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提醒其收交登记,若拒不纠正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吉林艺术学院关于对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行为的处理办法》处置。
第四章 保管和处理
第八条 校登记管理部门对干部职工收交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实行分级分类严格管理,务必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置。
第九条 校登记管理部门所收交的礼金,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设立的专门账号;所收的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可按规定拍卖或委托有关部门兑现后上缴;因有效期等原因不宜拍卖或兑现的礼券,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可用于扶贫帮困、慰问和捐赠等活动。
第十条 校登记管理部门或二级受理单位所收缴的礼品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适宜办公的用品、照相机、电子设备、工艺品等高档耐用物品,如需留在本单位、本部门作为办公用品或陈列品保存,应在收交登记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作为单位资产管理使用。
2.食品提货券等因有效期诸原因不宜拍卖或兑现的礼券,视数额多少(若数额较大,应按本条第4款程序办理),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由学校或本单位用于扶贫帮困、慰问和捐赠等活动。
3.不易保存的物品(如烟、酒、食品等),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学校使用或处理。
4.校登记管理部门内部遇到上述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进行合理处置。
第十一条 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理,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吉林艺术学院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处理审批表》(附件2)报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吉林艺术学院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交登记册》(附件3)。校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定期汇总收交登记管理情况,报省高校纪工委备案,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收交、登记和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礼品和礼金礼券、购物卡收交登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规范收交登记管理工作,并将收交登记管理情况纳入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副科级(含)以上非党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