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院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深入落实,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纪依法治学院,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条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效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划分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院纪委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 各处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所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同部署落实。
(二)按照学院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关要求,完善规章,强化教育,严格管理,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三)组织学习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政策理论、法纪条规,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制度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各种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严格按决策程序进行。
(七)定期召开学院、处(分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注重会议质量,解决实际问题。
(八)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等制度。
(九)做好受到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一岗双责”要求,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在自身做到廉洁自律的同时,也要从不同层面带领党员和教职员工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
(二)主动听取党内外各方面意见,与各级组织一道把脉、分析
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在建章立制等项工
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模范遵守、维护党纪政纪,发现有违纪倾向或苗头性问题的,要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发现有明显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程序及时上报,积极协助查办工作。
(四)积极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正确对待成绩和不足,有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等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五)严格教育和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院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上级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条 学院党委、行政、纪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采取适当形式对各处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自查;对科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要进行必要的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要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履行情况为基本依据,客观、公正地做出相关评价;学院要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问题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分院及机关各部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