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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1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决纠正党员干部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行为,努力在全校形成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党员干部,系指全校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和全体中共党员,其他教职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党员干部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移风易俗。要严格控制规模,邀请对象一般仅限于亲友范围内,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四条  全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进行事前备案、廉洁承诺和事后报告。程序为:

(一)处级干部在操办婚嫁事宜5 个工作日前、操办丧葬事宜当日,由本人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表》,同时作出廉洁承诺,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报校纪委办公室备案。操办丧葬事宜当日不能按时备案的,应在操办前通过电话口头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报备,并于事后补办备案手续。婚丧喜庆事宜办结后,应在10日内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向纪委办公室报告。

(二)科级干部、一般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参照前款,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履行事前备案、廉洁承诺和事后报告制度。

第五条  全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在邀请人员范围、收受礼金、车辆使用、宴请规模等方面,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以任何形式发出邀请。

(二)严禁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任何单位、个人以公款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无法拒收的,要在事后一周内如数上交校纪委办公室)。

(三)严禁动用公车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禁铺张浪费。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六)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喜庆事宜中用公款送礼。

第六条  操办生日、满月、寿诞、升学、参军、乔迁等喜庆事宜参照执行,不准大操大办。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内容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警示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第八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事后办理情况报告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及时指出,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九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民主测评。

第十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组织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予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将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领导干部和党员违纪违规情况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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