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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谈话室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2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谈话室管理办法

吉林艺术学院谈话室管理办法

(试  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省纪委《关于全面加强“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要求,为规范学院谈话室管理,使用维护好相关设备,保障谈话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纪委谈话室是指学校纪委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专门用于与谈话对象、检举人、证人或其他人员进行谈话的工作区域。谈话室设在A座一楼。使用谈话室应报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二、纪委办公室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软件使用技术支持、录音录像设备检查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确保运行正常。谈话室使用期间,由谈话人员负责管理,纪委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和协助。

三、谈话前谈话人员应制定详细、周全的谈话预案和应急医疗保障预案,应急医疗保障预案应由学校医护人员与谈话人共同制定。预案须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方可执行,严禁无预案对谈话对象实施谈话。

四、谈话前谈话人员要对谈话对象过往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并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况、家庭、工作等情况进行登记,如高血压、心脏病史等。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登记后予以妥善保管,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尖锐硬物等。

五、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内。谈话期间应保证二名以上谈话人员在场,杜绝单人询问现象。若谈话对象是女性,谈话人员应至少有一名女性参与。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上卫生间时要及时跟进,确保谈话对象始终不离视线。谈话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话室。

六、谈话时应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与谈话对象谈话,谈话期间不得诱供、侮辱、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谈话对象。谈话期间,学院纪委领导应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中止谈话工作,并立即进行整改。

七、严禁将谈话对象留置在谈话室过夜,连续谈话不得超过6小时,谈话时间不得超过谈话当日24时,谈话中如遇情绪波动,要适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减压工作,必要时暂时终止谈话。谈话结束后要填写《谈话对象安全交接登记表》,并履行交接手续,实行“手递手”交接,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八、要加强谈话过程监控,在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开启监控设备,直至谈话对象离开谈话室,确保谈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谈话期间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使用监控设备,不得随意复制或删除监控数据,不得泄露监控内容。

九、《谈话笔录》应当场制作完成,并在谈话室内交由谈话对象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指纹。

十、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谈话有关情况,并提出心理疏导、安全防范等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被谈话人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全面掌握其工作、情绪等状态变化,必要时进行提醒、回访。

十一、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做好纸质和视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监控音像资料可转存移动硬盘或刻录光盘随案移送,并严格按密级规定进行保管。原则上音视频资料应长期保存,如要删除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

十二、谈话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谈话室内设备电源,清洁和整理内务,关闭门窗,确保安全。

 

 

 

 

 

 

 

谈话室办案人员工作守则

 

用心做好谈话室工作五个要:

一、 要信心,维护法纪当好党的忠诚卫士;

二、 要恒心,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完成任务;

三、 要爱心,尊重维护被谈话人合法权利;

四、 要细心,仔细检查全力排除安全隐患;

五、 要静心,办案行动统一服从指挥调度。

 

谈话室办案人员五不准:

一、 不准向非办案人员泄露秘密妨碍办案;

二、 不准接受被调查对象及其亲友的贿赂;

三、 不准向被调查对象泄露案情协同串供;

四、 不准对被调查对象谩骂侮辱实施体罚;

五、 不准隐瞒被调查对象表现情况和要求。

 

   纪委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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