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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问责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22    点击数: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问责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问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问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践行忠诚担当,推动学校事业改革发展。

第三条 问责工作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工作是由学校党委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含部门,下同)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含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时,应当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

班子其他成员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建立健全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职能部门职能监督、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党员群众及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监督体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按要求及时传达学习,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问题严重的;

(二)不能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职责中失职渎职的;

(三)对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不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流于形式,致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阵地意识淡漠,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作用弱化,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课堂、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教材、讲座、论坛、演展、报告会等方面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干部、教师、员工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观点、言论及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恶劣的;

(五)新闻舆论工作失职失责,对负面舆情预判严重失误、报告不及时、应对处置不力,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维护安全稳定失职失责,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应对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党的建设缺失,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致使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弱化,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者议事规则,重要决策事项不经过集体研究而由个人决定,或者不能正确集中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思想政治工作削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员管理松散,党员发展不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规范,领导班子不团结,缺乏凝聚力、战斗力,情节严重的;

(四)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贯彻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导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突出问题屡禁不止,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重,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程序,“跑官要官”打招呼拉关系、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干部人事档案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党的制度建设滞后,法规制度执行存在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现象,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九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一岗双责,在抓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缺位,问题突出的;

(二)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失职失责, 后果严重的;

(三)管党治党宽松软,没有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倾向不力,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对巡视巡察工作、审计工作、专项治理工作、执纪执法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提供虚假不实材料文件,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坚持“一岗双责”不力,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没有按照分工抓好全面从严治党有关任务的落实,不认真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工作领导责任或分管范围违纪违规问题多发或涉及人员较多的。

第十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党组织或领导干部“四个意识”薄弱,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

(二)维护组织纪律失职,存在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不履行有关工作规程,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违规出国(境)、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等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维护廉洁纪律失职,出现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公款吃喝、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设立“小金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现象,影响恶劣的;

(四)维护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失职,侵害师生利益、党群干群、师生关系紧张;长期存在“慵懒散松”现象,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弄虚作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存在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现象, 影响恶劣的。

第十一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问题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意识不强,不认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不采取措施解决,对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不力的,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教育工作不经常、不到位,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突出或易发多发频发的;

(二)研究处理违规违纪问题,不讲原则、不敢管理,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包庇护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规违纪问题失察失教、失管失究,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问题线索或者信访举报事项不办理或者办理不及时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影响案件查处的。

第十二条 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考试录取、转专业、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学位授予、人事招聘、职称评审等方面制定政策不合法、不合规,严重影响公平公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失密泄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影响恶劣的;

(二)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不力,职责范围内问题多发频发,失德失范等问题突出、学术不端等行为严重的;

(三)在教材编写、引进、审查、使用和对外合作办学等方面监管不力,教材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重点项目以及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学生资助、基建(维修)工程、附属学校、评估评审、招标投标、资产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重点督办事项和列入督办系统的重点目标任务,无故未能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严重影响学校事业发展等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四条 对(单位)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问责方式应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造成损失的大小及影响的程度等确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具有本细则所列问责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弄虚作假、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或者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题调查人员的;

(三)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第十六条 具有本细则所列问责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及时发现、报告并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七条 问责工作要坚持“三个区分”,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最大限度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予问责:

(一)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工作失误,但是决策程序合规,决策事项符合改革方向和现行政策精神,党的领导干部没有谋取私利,且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

(二)按照有关容错免责规定可以免予问责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免予问责的。

第十九条 受到问责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领导干部的任职影响期如下: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或者重用;

(二)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学校党委决定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三)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四)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下列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一)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二)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新闻媒体等反映的问题线索;

(三)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在干部监督、监督检查、专项治理、述责述廉、信访核查、提醒谈话等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问责的问题线索;

(四)其他途径。

第二十一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由学校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扣发相应绩效待遇。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学校党委直接启动问责程序,也可以责成纪委、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上级党组织及党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可以自行启动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问责调查一般应当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问责事项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或领导干部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开展调查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调查的单位或者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阻挠、拒绝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部门可以向学校党委建议暂停被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干部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学校党委根据调查结果集体研究作出,或者由纪委、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由学校党委作出。

第二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单位或者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应当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问责的单位或者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宣布或者送达问责决定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在问责决定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单位,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凡问责事项一般应公开,以强化教育警示效果。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的单位或者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单位或者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被问责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党组织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要及时听取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问责不当、不落实问责决定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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