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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招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04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招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目的原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和国家、省其他招生考试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督工作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招生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督机制

第四条  设立学校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

 任: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

 员:校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对考务监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和组织考务工作的人员履职情况。对不符合程序的规定和做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考试政策、规定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专业考试工作实施监督。督促组织专业考试工作的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评委遴选、题库建设、阅卷赋分和考风考纪、考试安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督促招生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教育部、省考试院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时完成信息公示、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各环节工作,全程参与考生专业成绩(含初试)、专业合格名单和录取名单的审核认定工作,对审定结果及时审签、报备。

第十三条  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实施监督。及时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执行情况,加大审查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跟踪督办力度。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四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招生工作的相关会议。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主体责任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学校招生考试的考务工作人员和监督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招生考试的考务工作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考试工作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请示汇报。

第十八条  实行信访制度。在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期间,设立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认真处理有关招生录取的信访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的来信来电来访,对群众信访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招生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在监督工作中遇到问题应主动与招生管理部门的同志协商解决,对可能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苗头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熟悉招生监督业务,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执纪,遵守招生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违规干预和影响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招生考试、录取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除视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有关领导、招生考试、录取和监督人员以及直接相关的服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招生考试、录取场所。保卫部门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招生考试、录取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后勤部门要积极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中专招生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艺术学院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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