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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关于实行廉政约谈的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04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关于实行廉政约谈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由校党委、纪委与党员干部以谈话方式进行警示提醒或诫勉纠正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全校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坚持实事求是、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总要求。

第二章 约谈的类型和内容

 第五条 约谈类型。

    (一)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及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问题和情况。

   (二)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深刻认识存在的问题,促其自查自纠。

   (四)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约谈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实施约谈。

    (一)对上级部门和校党委、校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不作为、不担当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分管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四)中层领导班子及成员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其他纪律的;

    (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六)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七)对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以及对上级批示案件查办不力的;

(八)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

    (九)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党委要求开展的约谈,直接启动约谈。

 

第三章  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八条  校党委主要领导与特定对象间的约谈;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九条 约谈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各单位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约谈既可一事一谈,也可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1. 约谈的程序

    第十一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约谈方案由校纪委书记负责审定,重要约谈报校党委书记审批。

        (二)发出通知。校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和地点等。

        (三)实施约谈。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过程中,校纪委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约谈,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约谈结果处理。约谈对象应就约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校纪委办公室。校纪委办公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可由校纪委书记根据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另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

    第五章 约谈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约谈工作一般由校纪委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应积极配合校纪委约谈本单位党员干部,引导党员干部主动向校纪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约谈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考虑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六章 约谈的纪律和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涉及的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校纪委、约谈对象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约谈相关工作,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八条 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约谈对象应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向约谈人做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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