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学院科学、快速、和谐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周密论证、科学民主决策的精神,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吉林艺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主体包括学院党委常委会、学院院长办公会。
第四条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范围主要内容为《吉林艺术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所列事项。
第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事前报告制度。学院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各部门、单位、分院应在会议前2日内将事项相关材料向学院纪委报告。
第六条 学院纪委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二)决策前的调查研究,方案产生程序;
(三)依照规定应当通过民主程序论证的,通过民主程序论证的情况;
(四)依照规定应当经过专家审议、咨询或论证的,经专家审议、咨询或论证的情况;
(五)决策利害关系人回避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的,报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情况;
(六)根据有关规定或决策内容,应当列席会议的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及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的情况;
(七)决策内容有无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
(八)有无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情况;
(九)决策过程的记录、存档备案的情况。
第七条 学院纪委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主体或责任人是否按照决策内容正确执行的情况;
(二)决策执行主体有无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的情况;
(三)执行中发现问题,向原决策机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的报告情况;
(四)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改变决策执行将导致不可挽回后果的,在作出临时处置后,报原决策机构重新决策的情况;
(五)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六)进行决策后的评估与报告。
第八条 学院纪委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配套制度的情况;
(二)“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决策权限界定的情况;
(三)决策程序是否科学、完备,具有操作性;
(四)建立决策前咨询、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决策督办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集体决定制度的情况;
(六)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的情况;
(七)在考虑拟提拔干部时纪委从党风廉政建设角度出发的一票否决情况;
(八)建立违反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的情况。
第九条 学院纪委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方式:
(一)出席或列席有关会议;
(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检查有关台账、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件等;
(四)定期或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决策、实施及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纠治情况;
(五)受理有关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信访举报;
(六)依纪依法查办有关违纪违法案件;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公开制度。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内容,按规定可以公开的,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院情发布会、听证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事中巡查制度。学院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和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或巡回检查。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事后督查制度。学院纪委通过信访举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对群众反映属实和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监察意见书或督办函形式督促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督促其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各议事协调机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吉林艺术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于讨论拟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经有关程序或者会议讨论确定后,必须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要求报党委常委会、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决策。对超范围决策、决策程序不规范、决策执行不到位、决策制度不健全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