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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9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规范落实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心谈话监督管理工作以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洁自律为核心,以关心爱护教育帮助和激励引导干部为目标,以规范落实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为目的,将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全过程,为推进学院改革建设发展提供组织和纪律保证。

第三条  谈心谈话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坚持督查与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障和增强谈心谈话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四条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性原则。本着对同志、对组织、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问题摆上桌面,把意见提在当面,在原则问题上要亮出态度、旗帜鲜明。

2.坚持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对象进行交流。虚心听取谈心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坚持诚恳原则。谈话双方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敞开思想、开诚布公,主动亮明自身问题,诚恳指出对方问题,互相接受意见建议,致力解决存在问题,真正谈出正气、谈出团结,谈出干劲、谈出进步。

4.坚持求实原则。坚持带着问题谈、出以公心谈、有话讲在当面,见人见事见思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真实思想,不带个人偏见。

5.坚持保密原则。谈话双方对谈心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透露;涉及信访反映问题的,要切实保护检举人的权益。

第五条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要做到“五不得”:

不得在原则问题上姑息迁就、一团和气;

不得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

不得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

不得以上压下、居高临下,对批评意见压制打击报复;

不得无中生有、夸大事实,甚至恶意中伤、诬陷他人。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做到“三必谈”: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必谈,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必谈,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之间必谈。

第七条  领导干部可综合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上门谈心等方式,积极开展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帮助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谈心谈话的主要情形:

(一)日常谈心谈话:结合了解干部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生活等情况,开展日常谈心谈话;

(二)专题谈心谈话:谈心谈话对象在工作变动、职务调整、试用期满转正、受到表彰或处分、遇到困难或挫折、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考察干部或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办理退休手续前,开展专题谈心谈话。

(三)提醒谈话:约谈对象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无需问责的,对其进行提醒、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纠正。后续手续按有关党规党纪要求执行。

第九条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谈心谈话制度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围绕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执行谈心谈话制度,推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谈心谈话形成常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保留好谈心谈话工作记录、谈话台账,并将谈心谈话中了解和掌握的问题线索向学院纪委报告。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与二级单位“一把手”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省纪委监委和学院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谈话、集中调度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针对各级党组织反映和发现的问题,开展深入调查、执纪问责。

第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要持续健全信息网络、畅通监督渠道。全院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师生对领导干部执行谈心谈话原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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