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重大事项报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上级纪委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的要求,强化履职监督,增强监督合力,确保监督事项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吉林艺术学院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办法》等规定,对学校重大事项实行报备监督管理,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项报备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坚持“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政策文件依据,制定工作方案,发挥履职监督作用,确保权力规范运行。积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制度、办法和程序,不断提高廉洁履职能力。
第三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坚持事前介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督事项事前方案制订的指导与审查,对所报备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报备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巡查抽查、制度执行、流程控制等。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备范围,主要有:干部选拔、招生录取、人才招聘、考核奖惩、职称评聘、评先推优、工程建设(修缮)、招标采购、科研项目评审、合作办学、经营性资产、重大信息公开及根据工作需要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报备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事项名称、政策文件依据、工作方案、工作流程等内容。监督事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程序规则不一致、发生争议或投诉等特殊情况的,还需书面报备特殊情况的执行结果。
第七条 报备事项处置程序:
(一) 报备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重大事项报备材料提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二)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查、研究形成监督建议(监督建议包括:备案、列席会议、重点环节监督、全程监督、受理报告总结等)。监督建议可视实际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三)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报备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形成监督工作方案。
(四)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将监督检查建议反馈报备责任部门,报备责任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并积极配合。
第八条 事项报备时间:报备责任部门在事项正式实施前3个工作日,报送《吉林艺术学院重大事项报备表》(附件1)。对事项执行情况和结果要形成最后专门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到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报备的,要在事项实施后一周内补报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及时受理报告部门提出的监督事项备案申请,对备案事项进行关键因素分析,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提出改进工作流程、防范廉政风险的意见建议,确保监督事项履职到位。同时,结合监督重点与工作安排,做好现场监督工作,及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填写《吉林艺术学院重大事项现场监督工作单》(附件2)。
第十条 教学教辅等单位(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备范围,认真做好本单位相关事项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强化廉洁意识,规范工作流程。对涉及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重要信息等认为需要报告备案的,应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报备责任部门应实事求是、真实全面报告备案。报备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重大事项报备的责任人,对报备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以及落实监督检查建议负领导责任。对应该报备而没有报备或者虽然报备但实际上未按报备内容规定执行,发生瞒报、漏报、迟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备案事项监督是指对重大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及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不涉及具体的业务内容,不影响和替代其他管理流程。确因情况特殊且工作需要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备档案,加强对重大事项的跟踪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重大事项报备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