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纪检监察监督责任,加强对学校重点工作领域的监督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特指学校的干部选拔任用、招生录取、人员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后勤维修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是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依照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单位)依照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各自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其负责人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通过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等,廉洁高效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明确区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将监督检查重点从参与到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业务工作中,转变到对职能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对各职能部门(单位)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决议、决定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
(三)决策程序和办法、工作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完备性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实施的信息公开情况。
第七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执行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情况,包括初始酝酿和民主推荐程序、考察程序、讨论决定程序、任职程序、依法推荐、提名及民主协商程序的履行情况;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
(七)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各类招生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及工作程序情况,保密纪律和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情况;
(二)招生计划调配使用及退档名单确定的合规性;
(三)招生考试命题、制卷以及试卷保管、运送、分发、阅卷等关键环节的组织与监管情况,初、复试过程及录取结果的合规性,考场秩序和考务、监督、监考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专家评委组成及产生程序的合规性;
(五)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人员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人员招聘计划的制定、报批及实施情况;
(二)笔试、面试命题、制卷以及试卷保管、运送、分发、阅卷等关键环节的组织与监管情况;
(三)面试专家组成及产生程序的合规性;
(四)考场秩序和考务、监督、监考人员的履职情况;
(五)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拟引进人员的政治品德、学术水平审核情况;
(六)聘用审批手续的规范性、完备性;
(七)引进人员的考核及结果运用情况;
(八)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部门对基层评审组织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部门对申报人资格审核、材料审核、教学科研业绩审核等重要环节的组织与监管情况;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条件和评委抽取的合规性;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部门对评委和申报人的廉洁教育及监管情况;
(五)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财政拨款、学生收费、资产性收入等资金的管理情况;
(三)财务审批、控制及支付环节的监管情况;
(四)二级单位创收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财务管理部门对“三公经费”支出的监管及执行情况;
(六)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贷款和捐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校内“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情况;
(三)采购计划论证、编制及执行情况;
(四)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合规性;
(五)开标、评标过程的规范性、合法性;
(六)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及签订的规范性、合规性;
(七)合同履行、变更及验收的合规性;
(八)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内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审议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与设计变更、建筑方案、工程概预算、资金来源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制定和审议情况,可行性研究与专家论证情况,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结算办法的审定情况;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与材料采购等招标及合同签订的合规性,现场质量监控及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论证、批准、审计及其补充合同签订程序的合规性;
(四)依合同对是否按期完工的奖惩落实情况,竣工验收方案及实施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情况,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移交情况;
(五)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后勤维修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校内年度大修计划及计划外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论证及执行情况;
(三)工程预算、结算的编制及审核情况;
(四)合同编制及签订的合规性,合同内容关于是否按期完工和按照招标要求施工的奖惩落实情况;
(五)工程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校内设计变更程序及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
(六)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给付的合规性;
(七)工程档案留存的完整性、准确性;
(八)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在各项重点工作开始之前应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进行书面报备,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依照工作流程要求保存工作资料,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事前沟通、事中巡查与抽查、事后专项检查、信访监督等方式进行。是否参与现场监督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事前沟通,指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就某项具体工作向职能部门(单位)了解主要工作内容、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审查相关工作方案等。
第十八条 事中巡查与抽查,指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具体工作进行现场巡查,或者对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资料进行的抽查、检验等。
第十九条 事后专项检查,指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全过程复查。
第二十条 信访监督,指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通过受理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反映问题,对各职能部门(单位)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监督检查事项,通过现场监督、查阅相关材料、集体座谈、个别谈话等形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可会同审计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某一事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工作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据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一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其他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并为监督检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人员和材料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其他工作领域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