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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01    点击数: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及中央要求,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办法(试行)》吉发【2017】1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中央纪委和省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倾向、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二)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三)坚持治病救人、防止违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审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工作,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  工作目标

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第五条  责任分工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突出党委主体责任,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分工负责。

 

第二章  适用情形和运用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谈心交心、提醒谈话、函询、约谈、诫勉的方式。

(一)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不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

(二)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具体规定和学校党委相关规定精神,情节轻微的。

(三)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六)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应由集体决策事项个人擅自决定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和学校利益情节轻微的。

(九)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主要采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一)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

(三)存在违纪事实,应给予党纪轻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党员干部,视情形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六)对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第八条  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违法事实,按照党纪条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职称等级。

第九条  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转化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节,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十一条  “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四章  适用程序

 

第十二条  “四种形态”的运用,应按照组织或人事管理权限,分级、分工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程序:

(一)谈心交心。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谈心,要坚持与职能部门和分院等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次谈心。

对涉及选人用人、招生录取、职称评聘、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招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维修和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定期与其重点谈心交心。

(二)提醒谈话。对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以及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进行提醒谈话。对班子成员提醒谈话,由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对职能部门和分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主谈,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分管(联系)校领导会同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党员干部和教师提醒谈话,直接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会同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涉及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干部调整、年度考核等工作中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函询。针对有问题线索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进行书面提醒的,由校纪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函询,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对职能部门和分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背书;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对职能部门和分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学校党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

(四)约谈。依据《吉林艺术学院关于实施廉政约谈暂行规定(试行)》(吉艺党发【2017】46号)组织实施。

(五)诫勉。针对有群众反映,属于违纪情形,但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在初核基础上报校党委批准后进行诫勉谈话。

对职能部门、分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党员干部和教师进行诫勉谈话,直接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会同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实施诫勉谈话应做好诫勉谈话记录并归入个人廉政档案,诫勉情况应当向党委组织部通报。

(六)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党员干部要对函询、约谈、诫勉的情况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对存在的不足作自我批评。学校领导班子要按规定参加分管职能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四条  第二种形态适用程序:

(一)党纪轻处分。学校纪委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发现轻微违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调整。纪委办公室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通报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党委组织部依程序向学校党委提出对违纪党员的组织调整建议。

(三)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单独使用组织调整时应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适用第三、第四种形态,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按照纪律审查程序办理;应给予组织调整的,由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形态之间的转化,由纪委办公室提出转化建议,经学校纪委全委会研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报省纪委监委第五执纪监督室批准同意。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规定,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要把其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明确各自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上级和《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问责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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